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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调整《公告》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及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现将《公告》管理中产品准入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装ETC车载装置的相关要求

1、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 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并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描述:“该车型可选装ETC 车载装置。”

2、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过渡期内,车辆产品选装的ETC车载装置,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电方式,并在《公告》参数中进行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选装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

3、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应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

4、需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型范围:乘用车、货车、客车及专用车产品,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城市公交客车、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作业类车辆及特型机动车产品。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也应按要求选装ETC车载装置。

二、EMC检验相关要求

按照GB 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开展《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时:

1、对于利用二类底盘改装的产品,可在二类底盘上进行试验,确保底盘的EMC检验项目完整,其整车电磁兼容试验可视同底盘。

2、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二类底盘,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

3、对于整备质量大于20t的整车(一次性制造完成),暂不要求其整车辐射抗扰试验。

三、安装液压尾板检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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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牵引销处车架总高度的要求调整为:

对于运输30英尺及小于3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大鹅颈”结构。

对于运输40英尺及大于40英尺集装箱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如其车架上平面是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则其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应不超过194mm;否则,必须采用“小鹅颈”结构(鹅颈落差不大于121mm,纵梁前后上平面均直接承载)。

注: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是指货台承载面至牵引销与牵引座结合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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