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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定:车辆因采用新技术等无法满足准入条件时,可申请豁免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9 浏览次数:

2020年4月3日,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稿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政策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0年4月3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说明,以及无法满足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

  (三)豁免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等效性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

  (四)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关产品责任的承诺。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评估。

  装备中心应当组建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从中选择专家形成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家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应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且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专家由装备中心核聘,聘期三年。核聘的专家通过装备中心信息公开系统公布。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向装备中心提交回避专家名单。装备中心应综合考虑企业意见、申请事项的专业特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工作组专家人选。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及行业相关情况,通过会议、调研等方式,评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充分性,以及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需要进行补充测试验证的,评估工作组应当提出补充测试验证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按补充测试验证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交补充检验检测报告。

  第九条 装备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有关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装备中心应当在60天内完成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评估工作,其中补充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装备中心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装备中心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

  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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