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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

  工信部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201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基本内容如下:

  排查范围

  排查涉及车辆安全和企业监控平台两方面。其中车辆安全方面涉及运营类车辆、私家车、售后服务机构,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前期已进行过检查的车辆,可不再重复检查。

  车辆安全排查要求

  1、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公交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和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结果设定排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2、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应回店检修。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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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各地区售后服务机构,企业应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消防器材配置和应用能力、防雨防雷防水条件、专用维修设备工具配备及绝缘防护、技术人员维修及防护能力等进行排查。

  企业监控平台排查要求

  1、企业应当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及时反馈车辆安全信息,并对发现的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企业监控平台应当落实7×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请各企业于6月21日前通过新能源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系统提交故障处理联系人回执表。

  3、企业应当确保监控平台持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

  排查完成日期

  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向装备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排查统计表》。

  处罚措施

  对于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开展排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将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剔除等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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