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下发《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及使用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交办运函[2020]38号《关于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做好《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0日起,对于新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安装或者选装尾板的车型,其总质量和整备质量不计尾板质量,但应在《公告》参数其他栏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注明尾板质量,格式为“尾板质量为XXXkg”。
二、尾板安装应符合《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GB/T 37706)相关要求。2020年2月10日前已登录《公告》的相关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应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车型参数调整工作。对于2020年2月10日后生产的车辆,仅《公告》中可选装尾板的车型才可加装尾板。
三、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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