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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公布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本批《目录》共涵盖了822家企业的6523个车型。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据了解,我国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21年1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由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审核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截至目前,我国共发布了三批《目录》。第一批《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第二批《目录》涵盖了303家企业的1931个车型,此次的第三批《目录》涵盖了275家企业的1105个车型。

依据现行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第三批《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第三批《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如果纳税人尚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凭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如果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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